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3********,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大酒店*****,住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大酒店**,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大酒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街*区**号,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大厦**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92********,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市**大酒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于2017年8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8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租赁黄石市**大酒店并负责该酒店的**,租赁期为八年。2020年1月,被告人董某甲为非法牟利,组织招募卖淫女王某乙、张某甲、某某某、黄某丙、伍某某、童某某等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等人到该场所工作。被告人董某某某负责提供卖淫房间,组织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等人开会并讲解工作纪律及注意事项,被告人余某某负责协助董某某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与卖淫女及其他工作人员结算提成费用;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嫖娼人员,收取其介绍的嫖娼人员嫖资并转交给余某某。同年5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黄石港区***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王某乙、张某甲及嫖娼人员金某某、张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及四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旅客住宿登记单、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甲、某某某、黄某丙、伍某某、童某某、魏某某、柯某甲、柯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董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安荣
助理检察员:叶 萌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10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