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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制品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从网名昵称“韩某”手里非法购买象牙手镯4只出售给其同事秦艳青,经鉴定,其出售给秦某某的4只手镯共计221、6175克,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9234、14元。被告人董某某从网名昵称“韩某”手里非法购买了5个疑似象牙制品小物件,经鉴定,该5件制品共计84、2938克,属象牙制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3512.27元。2010年董某某从广西购买玳瑁标本一只,经鉴定,该玳瑁材质制品属海龟科海洋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秦某某、阚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价值共计12746.41元。

4书证:微信截屏、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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