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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5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8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洛阳市瀍河区**村其所购买的85棵杨树砍伐,折合蓄积16.01立方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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