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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范湖乡倘庄村村西北方向的南北生产路西侧路边的76棵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76棵杨树材积为41.21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战宏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襄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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