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以洪公(瓦)诉字(2020)167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至6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弯刀将自家位于洪雅县**镇**村**村**组小地名“棕树坡”、“金夹沟”的381株柳杉树车蔸采伐。经鉴定,被无证采伐的381株柳杉林木蓄积量为60.9614立方米,材积为54.7833立方米。
案发后,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磊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373****、1399036****;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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