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因取保期限届满被龙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龙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镇**村**屯屯后林种为防护林的73株杨树,经现场勘验测量,消耗立木蓄积37.4547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经龙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龙江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出具的鉴定意见、林权证复印件等;
2.证人秦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馨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