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受他人安排,驾驶装有卷烟的车牌号为渝HV****的白色小轿车从福建省福鼎市运往江苏省昆山市用于销售,途经沈海高速飞云高速出口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查扣利群(新版)卷烟28件合计1225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鉴定,被查扣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统一零售价,被查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7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卷烟定价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结伙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丽
检察官助理:林海珍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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