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8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3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董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大门东侧经营**米线店。2019年8月初,为改善食品口感,董某某将家中遗留的罂粟果实拿回店内并磨粉,每隔两日将粉末加入熬制的高汤,把高汤添加在米线、热干面中给顾客食用。2019年9月27日,侦查人员在董某某店内扣押罂粟粉末若干,并初步检测出董某某给顾客饮食中添加的高汤里含有吗啡成分,遂将其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讯问。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董某某店内的米线汤汁和罂粟壳粉末中含罂粟碱和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对比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查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万兵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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