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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盗窃罪

2019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润州区官塘街道润州茶厂一村路旁(官塘窦家),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中国电信EPON机柜(俗称光交箱)一个(价值人民币7560元),并装载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并用帆布遮盖。随后,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该EPON机柜运送至镇江市丹徒区**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365 元价格销赃给刘某某。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2. 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某、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董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被告人董某某辨认相关地点及人员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镇江市丹徒区**废品收购站内,明知董某某向其出售的中国电信EPON机柜系(俗称光交箱)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6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中国电信EPON机柜价值人民币756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 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滢

        杨  元

2020年5月11日 

    1.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18910****、132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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