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镇**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9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董某某到其丈夫刘*甲叔叔刘*乙家串门,发现家中无人,便在当天先后两次到刘*乙家中北屋一楼东里间衣柜内实施盗窃,两次共计盗窃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7月初,董某某趁其丈夫刘*甲爷爷刘*丙(妻子李**)家中无人,将刘*丙家西屋床铺枕头下4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案发后赃款已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乙、李**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军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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