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3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2019年6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盗窃,2019年9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港湾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两组,董某某带着电瓶出小区大门口时被门卫当场抓获。两组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2. 2019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蓝天美景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董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带出小区藏匿在路边的绿化带中,又回小区内偷电瓶未成功,再回绿化带拿电瓶时发现电瓶丢失。
3. 2019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福源运动城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5.指认盗窃现场和藏匿赃物地点照片;5.被盗现场监控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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