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骑自己的红色电瓶车经过玉山县***乡**村王某某家旁,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家后埂上养了一群鸭子,便停下车上前偷了两只鸭子,并将鸭子放进电瓶车座垫底下骑车回家,后将该两只鸭子食用。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骑自己的红色电瓶车经过玉山县***乡**村**小组被害人许某某搭建的工棚时,看见工棚旁养了鸭子,便上前偷了一只鸭子放进电瓶车座垫底下骑车回家,后将该只鸭子食用。
3、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骑自己的红色电瓶车经过玉山县**镇**村***小组桥边,看见桥边有一只被害人喻某某的鸭子,便上前将该只鸭子偷走放进电瓶车座垫底下,被村民程某某发现,董某某骑电瓶车往***乡**村方向逃走,在**村**小组被民警抓获,后将该只鸭子退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现场视频截图、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辉
检察官助理:王淑君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