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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8〕19号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某房,户籍是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何某某、黄某某(以上二人另案不起诉)、廖某某(属未成年人,另案不起诉)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一楼大厅处,由董某某、何某某、廖某某负责望风,黄某某负责实施盗窃,随后四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牌女装粤KB1****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董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8年0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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