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乌拉特中旗**镇**网吧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vivoY97手机盗走,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1077元。
2、2019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乌拉特中旗**镇**网吧将被害人苗某某的一部vivoX21A手机盗走,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1640元。
3、2019年1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乌拉特中旗**镇**网吧将被害人牧某某的一部vivoY75A手机盗走,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847元。
被告人董某某盗窃3起,盗窃数额达到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的董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宝乐尔
检察官助理:乌日汉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