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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江西乐平人,1962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1196***,户籍地址: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巷##号。初中文化,务工。被告人董某某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4日,后因盗窃罪于同年11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乐平市亚都酒店附近百度造型门口处,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段某某一部白色的五羊牌电动车盗走。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200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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