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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景颇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2001********,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乡**村委会**村**号,案发前住瑞丽市**村**房。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经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董**和岩*(另案处理)在瑞丽市**村民小组**号门口,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绿能牌电动车(云******)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黑色绿能牌电动车价格为43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检察官助理:孟梦

2020年3月20日

附:

1、移送案件卷宗2册、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2、被告人董**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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