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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号。2014年8月21日因无故打人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3月30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拾日。2016年9月22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柒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送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执行,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一次性用品消杀灭蟑消毒用品”店门前,将宋某某的爱玛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864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文化大厦杭州丝绸店门前,将陈某甲的绿佳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50元。

3、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清真南大寺西2路公交站牌后,将白某某的比德文电动车上的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75元。

4、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夜温鑫烧烤店门前,将马某某的绿佳电动车上的五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800元。

5、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公园北门地下通道口处,将王某甲的绿佳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20元。

6、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华兴名品东门广场,将刘某甲的王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80元。

7、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百柳超市南约200米路边,将王某乙的爱玛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88元。

8、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九州医院东侧路北一临街商铺门前,将刘某乙的逐马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512元。

9、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二医院西胡同口,将姜某某的小刀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192元。

10、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路东工商银行门前,将吴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车上的六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456元。

11、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松州巷南口维多利地下商业街入口,将铁某某的金立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540元。

12、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广场西侧靠近出口处,将陈某乙的无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228元。

13、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底下停车场入口旁,将徐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上的六块电瓶偷走。被盗电瓶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为570元。

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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