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9********,汉族,文盲,江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6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月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宣布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台**号小区**栋**楼,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晾晒在走廊衣架上的黑色女式内裤一条。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董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晾晒在走廊衣架上的黑色女式文胸一件。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取被害人庄某某晾晒在走廊衣架上的白色内裤时,因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未得逞。
2020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走廊衣架上的肉色文胸一件、粉色女式内裤一条。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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