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8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至5月13日,在合肥市**路第二人民医院对面“MT衣橱”服装店附近,被告人董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花呗将被害人任某某支付宝内款项共计29100元盗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后删除被害人手机中相关转账记录。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花呗账单;3.辨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4.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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