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号楼**单元**楼**。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83年10月11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行为,于199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1月12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早晨,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文庙早市,趁汤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右侧上衣兜内的苹果X手机盗走。当日,被告人董某某将盗得的苹果X手机送至吉林市朝阳街手机市场杨某某处进行维修。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所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给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董某某常住人口信息;
3.扣押物品清单;
4.苹果手机1部;
5.刑事判决书2份;
6.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
7.情况说明2份;
8.被告人董某某电话通话详单;
(二)证人杨某某、丁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汤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2份
(七)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忠莹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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