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硕士,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苏州**大学**学院**幢男生宿舍楼内,翻窗进入他人宿舍, 在410宿舍窃得被害人蒋某某价值人民币6658元的机械革命牌笔记本电脑1台, 在406宿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4884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苏州**大学**学院**幢男生宿舍楼内,翻窗进入他人宿舍, 在206室宿舍窃得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2202元的戴睿牌笔记本电脑1台、同宿舍游某某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 在211室宿舍窃得被害人沈某甲价值人民币796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 在513室宿舍窃得被害人沈某乙价值人民币5471元的机械师牌笔记本电脑1台。
破案后,追缴的笔记本电脑1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董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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