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街北**段**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董某甲驾驶一辆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蒙D*****)从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街北**段**号的家里出发,沿高速路行驶到和林格尔县。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董某甲驾驶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蒙D*****)到和林格尔县小红城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董家营村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兰家夭村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大新营村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台格斗村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蒙牛国际牧场中国移动基站、和林格尔县一家村中国移动基站,将七个中国移动基站内的共七块OLT-HW-MA5800X7业务板卡盗走,被告人董某甲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后,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七个业务板卡价值人民币39719元。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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