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小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楼**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得知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产生到史某某住宅盗窃的想法,当天下午5时许,董某某伙同郭某甲(已判决)搭乘李某甲驾驶的车号牌为黑E****8的金杯小客车,行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九龙达小区9号楼西侧,董某某、郭某甲进入该楼**单元**室史某某家,盗走五幅国画、十余瓶红酒、一个毛主席纪念册(赃物未起获无法作价)。经鉴定,被盗希雅特酒堡牌葡萄酒两瓶,价值合计人民币798元,通裕国冰牌冰酒四瓶,价值合计人民币140元,仿国画老子出关价值人民币150元,红梅短图价值人民币450元,晓露图价值人民币150元,渔乐图价值人民币200元,长红梅图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葡萄酒、国画总价值合计人民币2,038元。被盗的长相思干白葡萄酒及长城牌干红葡萄酒因大庆市价格认定中心未能查询到市场零售价格未予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六瓶葡萄酒及五幅国画已返还史某某家属。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楼**室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抓获。董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董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线索移交函、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止通知书;
3.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董某某、同案犯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定〔2019〕第3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证人李某甲、被告人董某某、同案犯郭某甲辨认盗窃地点,证人李某乙辨认董某某、证人李某甲、同案犯郭某甲、被告人董某某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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