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村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撬锁进入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并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居住的房间,窃得被害人刘某甲魅族魅蓝M3s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元)。之后,被告人董某某又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居住的房间行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竹可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