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固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老街175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9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摩托车并随身携带弩和毒镖沿着县乡道行驶,在沿路遇到农村家养的草狗时,便通过抛掷投喂含有毒药的骨头引诱草狗食用,待草狗被毒死后再将其盗走。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在固镇县城关镇、石湖乡等地共盗窃草狗6只,除了其中一只被盗草狗(特征为:身体黑色,四蹄黄色)未找到失主外,其余被盗5只草狗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零叁元整(¥220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摩托车、毒镖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6.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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