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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雇佣陶某某、余某某前往来安县**镇**村**坝西边将来安县**国有林场的一棵六头丛生朴树连根挖出,并于次日下午使用挖机将该朴树拖至生长处西北侧约八九十米远的的一处山坡上。2020年1月3日上午,林场护林巡查人员发现该朴树被盗后报警。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朴树价值人民币1076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来安县公安局舜山派出所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来安县**国有林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林场等高线图、国有林场登记表、谅解书。

2.证人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程某乙、陶某某、余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林场朴树,价值人民币10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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