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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19〕7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租住私房。因盗窃,于2014年6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杨冰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多次,在我市人民医院附近,使用钥匙开锁等方式盗窃电动车4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8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6日,董某某在市人民医院正门口的“康乃馨”花店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银洋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95元);

2.2019年5月18日,董某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部附近,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536元);

3.2019年7月11日,董某某在市人民医院院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点附近,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橘黄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728元);

4.2019年7月19日,董某某在市人民医院正门口的“康乃馨”花店附近,盗窃被害人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279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雨山区热浪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把钥匙。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用钥匙3把;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旭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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