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董某某携带开锁工具骑三轮摩托车来到寿光市,将车停在美林花园南门附近后进入美林小区,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于某某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盗窃车内现金13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已追回10000元返还被害人于某某,董某某家属退赔3000元,并取得了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查明的被盗财物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