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住枣庄市薛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撤销2018年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枣庄市峄城区**镇**街滕某某经营的**酒楼,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5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将窃取的5100元返还被害人滕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镇**市场**电动车专卖店内,在一楼西侧木桌内翻找,又至二楼客厅东侧南卧室内,将床头柜的锁撬开后离开卧室至一楼,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王某某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滕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尚某某、米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体文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96325****。
2.刑事侦查卷2册,判决书等书证1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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