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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教李某某使用手机,给其手机下载微信并绑定其银行卡的时机,掌握其财务信息,将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提现到李某某微信中,后再通过李某某微信转账到自己微信账户,共分7次盗窃李某某银行卡中现金15笔,共计盗窃现金1001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其盗窃李某某银行卡内款项的情况,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银行卡内款项失窃的情况相一致,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另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齐梦凡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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