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甲通过撬坏防盗网的方式进入钟山县钟山镇**宾馆一楼8103号董某乙居住的房间内,将房间内的现金2000余元、一台手提笔记本电脑和黄金项链等金银首饰盗走。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3597元;经钟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房间窗口的不锈钢防盗网上提取到的指纹一枚为被告人董某甲左手小指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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