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刑检刑诉〔2018〕3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满族,195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乡**村,现住:敦化市**街**号楼,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8月份期间, 窜至敦化市**街农贸大集,利用清晨人员稀少时机,利用自己的电瓶车将**修理部以及**机械加工厂门前摆放的铁板和铁管等物品分5次盗走,将盗窃的赃物卖至敦化市**街**小学附近的废品收购站,获利赃款人民币260.00元。涉案价值人民币2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证人衣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七)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街**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