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翻墙进入武陟县**镇**村薛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9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5月26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武陟县谢旗营镇和杨村“尊爵网吧”上网期间,将被害人王某某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424元。
3、2019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武陟县兴华路“酷乐网咖”上网期间,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00元。
4、2019年6月底,被告人董某某在武陟县红旗路“飞语网吧”上网期间,将被害人司某某的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2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482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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