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租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公司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坎爷火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6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被锁定身份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盗窃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5. 现场监控录像片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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