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乡**村**路**号,住石家庄桥西区**。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4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龙跃汽修厂老板赵某某卧室内,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20年5月7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龙跃汽修厂老板赵某某卧室内,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350元和铂金戒指一枚(收据为4600元)。
3、2020年6月26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排**号店内,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20年7月8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京东物流快递营业部,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893元。
以上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2543元和铂金戒指一枚(收据为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的亲属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仵某某陈述,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赵某某提供的河北曼都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货凭证及戒指照片,被害人仵某某提供的其与董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现场监控录像,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孙 玮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吉冠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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