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7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无固定住所。2010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山西省稷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31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平山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8日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盗窃被宁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14日因盗窃被柏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赞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8时许, 被告人董某某在宁晋县康怡医院10楼医生值班室内行窃时,被当场发现,后宁晋县公安局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2、2019年2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柏乡县人民医院四楼水房盗窃黑色毛衣一件,2月14日早8时许,董某某再次到柏乡县人民医院盗窃时,被医院保卫人员当场抓获。后被柏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邱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大厅二楼邱县应急管理局,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华为P20和华为Mate20RS保时捷设计两部手机偷走后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P20手机价格1800元,华为Mate20RS保时捷设计手机价格5440元。
4、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赞皇县民政局一楼救助站108室,将被害人申某某放在铁皮柜中的黄色钱包偷走后丢弃。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照片及视频、被盗手机型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2赞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柏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晋县公安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
5、被害人申某某、赵某某陈述;
6、证人张某某、史某某、杜某某等证言;
7、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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