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董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甲(在逃)经商量好盗窃后,一起到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湾**期工地宿舍区,盗得9部手机(其中有被害人戚某某一部触摸屏索尼牌手机;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触摸屏苹果6手机;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华为手机;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王某丙的一部OPPO手机;其中二部手机被害人不明)。事后,被害人戚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被盗的手机由王某甲拿到第一市场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掉,董某某分得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六部手机,由被告人董某某和王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一部触摸屏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66元;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442元;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77元。被害人戚某某、谭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人被盗手机无法鉴定。
二、2019年5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甲(在逃)经商量好盗窃后,一起到三亚市天涯区**工地宿舍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无法鉴定)盗走。事后,被告人董某某和王某甲将该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585元套现,该手机被王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回族妇女(姓名不详),所得赃款两人共同花光。
2019年6月1日1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5巷内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拘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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