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商业街**号铺**店盗窃百岁山矿泉水一瓶(价值人民币3元)。
2、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商业街**铺**店盗窃百岁山矿泉水一瓶(价值人民币3元)。
3、2020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大门口右侧,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将电动车藏于罗瑞合街内的星共舞艺术基地附近,被害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该处找回自己被盗的电动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45元)。
4、2020年9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满京华喜悦里**舞蹈艺术中心,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柜子里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内有TF牌口红一支)盗走,逃离现场后将包和口红丢弃在路边衣服回收柜里(已缴获)。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19.5元,口红价值人民币164元。
5、2020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建新路与喜悦里商业街交汇处,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美团外卖单车上的物品时,被罗某某发现抓获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女士包袋一个、口红一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物证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朱某某、江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