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0********,汉族,小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91年12月22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郧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5月8日郧西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骑摩托车到郧西县人民医院对面寿康永乐超市前水果摊处,趁杨某某熟睡之机将摊位上一篮5.2公斤花生盗走,在离开作案现场途中被抓获后,董某某趁杨某某打电话报警之机逃离作案现场;
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郧西县城关镇南十字街趁顾某某给他人卸货之机,将顾某某车上一箱“优味多”零食盗走,经郧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45.60元;
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郧西县城关镇四堰坪村2组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部门前公路上趁任某某与他人谈话之机,将任某某三轮车内一捆粉条盗走后扔到黄某某收购废品的院子内;后又将黄某某院内堆放的铝线、铜线各一卷、铁桶一个等废品盗走;
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郧西县城关镇四堰坪东方红砖厂内将13.13公斤废铁盗走,在离开作案现场过程中经王某某报案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 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顾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申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可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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