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7********,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组。因盗窃,于2020年1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转为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1月12日间,被告人董某某分四次租赁湖北**运输有限公司的渣土车、挖掘机及自己公司的铲车,将黄冈产业园融创建设公司屯放在禹王街道万福还建小区和星晖新能源电动汽车厂(威马汽车厂)门前的江砂盗走,运至其位于黄冈产业园春申桥附近的洗砂厂。经物价鉴定,该批江砂价值共计4941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日19时许,董某某打电话给湖北**运输有限公司调度夏某某,让其安排渣土车到禹王黄冈产业园威马汽车厂附近运土,并将挖机司机陈某某的电话告诉夏某某。随后,夏某某安排公司三辆渣土车到威马汽车厂附近,当晚帮董某某盗运了48车江砂至董在禹王黄冈产业园开设的洗砂厂内。次日上午,董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运费5700元。
2.2020年1月5日17时许,董某某让夏某某安排5辆渣土车19时30分开到黄州区禹王街道黄冈产业园万福还建小区,并让铲车司机姚某某去上江砂。经统计,该次盗运江砂30车。次日,董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夏某某运费4500元。
3.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董某某让夏某某安排8辆渣土车。当晚19时许,夏安排7辆渣土车帮董某某从黄冈产业园万福还建小区盗运51车江砂至董的洗砂厂。次日,董某某支付给夏某某运费7650元。
4.2020年1月11日10时许,董某某打电话给夏某某,让其安排车辆拖江砂。当晚19时30分,夏安排6辆渣土车到达指定地点,董某某安排铲车司机姚某某装车,共盗运23车江砂至董的洗砂厂。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江砂,运输、装运车辆;2.书证: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湖北**运输有限公司出车日报表,微信转款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购买方黄冈**商贸公司材料明细表,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营业执照,到案经过说明;3.证人夏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夏某甲、高某某、姚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物价鉴定意见书;6.电子证据:通话记录、GPS行车记录,报表光盘一张;7.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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