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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乐平市十里**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到福清市找其女朋友即被害人陈某某玩,因怀疑陈某某欺骗其的感情,遂产生报复陈某某的想法。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到福清市国际华城附近“谜地网咖”网吧上网,被告人董某某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借用陈某某的手机,并在该网吧的厕所里将陈某某的手机上支付宝上的钱转走3笔共计人民币16619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退还了上述钱款。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二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乐平市十里**镇**村**号,联系电话:1662178****。

2.卷宗2册共计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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