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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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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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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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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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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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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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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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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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来到绥滨县**镇**村被害人国某某(男,47岁)家,用手将上锁的屋门拽开进入室内,先把监控摄像头电源线拔下,后将卧室大衣柜内一件男士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而后逃离现场。所盗赃物被其存放在自家床下藏匿,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已返还失主。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镇**村抓获。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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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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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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