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肇东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6 日10 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蓝色高尔夫轿车(黑M****3) 窜至肇东市九道街东威盛世花园小区附近伺机作案。其尾随圆通快递员于某某驾驶的快递车辆进入小区,趁于某某进入楼区送邮件之机,董某某将快递车顶上的一白色丝袋内邮件盗走,共64 件,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2020年1 月6 日12 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作案用的螺丝刀子,窜至肇东市十七道街北,用螺丝刀子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咖啡色本田CRY(黑M****O)右前侧轮胎扎坏,待王某某下车检查车辆时,趁机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棋盘格状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7000 余元,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黑龙江省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张本人身份证、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1月17日11 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肇东市铁东区铁东市场于家瓜子门前司机作案。待箱货司机高某某下车进货之机,董某某将车内后座上的一个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 余元,一部冰壶蓝VIVO S1手机,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手机在2020 年1 月17 日的市场价格为1183 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5日9 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银灰色东风标致轿车(黑A****3 )串至肇东市仁和苑通达装饰洗车中心伺机作案。趁尼桑骥达(黑A****2 )车主吴某某下车进入洗车行室内之机打开驾驶室车门,将放在手刹处的黑色EAPAD 牌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500 元整,吴某某本人身份证件,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等物品。经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被盗的美派EAPAD 牌男士加大号手拿包,于2020 年3 月15 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1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申请书、行政处罚手续、吸毒检测报告书和有关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
3.受害人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志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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