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原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来到被害单位重庆**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的搅拌站堆场,趁无人之机,使用钢锯切割的方式,盗走堆场内6辆泵车的YJV22-8.7/15-3*70型铜芯电缆线共计74.6米,后分三次将所盗得的铜芯电缆线销赃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款人民币3000元后耗用。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电缆线等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87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董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钢锯,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钢锯等物证;
2.《被告人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作案工具钢锯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水土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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