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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房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中午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栋**号“金土地水果行”门面门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史某某摆放在该处的11箱苹果、后用自带的三轮车将被盗的苹果运走。

2.2019年9月22日中午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栋**号“东升水果行”门面门口以及110号门面,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易某某摆放在该处的6箱苹果、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该处的5箱苹果;后用自带的三轮车将被盗的苹果运走。

3.2019年9月24日中午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栋**号门面门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葛某某摆放在该处的10箱苹果、后用自带的三轮车将被盗的苹果运走。

经鉴定,被盗苹果共计价值人民币3888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了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王某某、易某某、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礼强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方式1508477****)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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