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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0********,汉族,小学学历,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座**楼**饭店**厅担任包间服务员期间,趁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不备,窃走两名被害人各自放在包间沙发上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00元。次日,因被害人张某某发现现金被盗,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其店长吕某某归还张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5002****;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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