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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42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大学教师,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S2卫星厅菲拉格慕店铺内,趁店员不备,窃得售价人民币17,500元的全新女式单肩包(款号21H499072139)一只并离开,后该董委托快递公司将窃得的单肩包寄往自己四川省成都市的住处。

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单肩包已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进货单、情况说明证实,店内单肩包被窃以及该包的售价。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委托其将涉案赃物快递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怡福巷80号,且收件人为被告人董某某的事实。

3.有关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内容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盗窃的经过。

4.有关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涉案赃物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内容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经过。

6.有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霜

检察官助理:周夏青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讯问笔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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