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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刑)伙同的某某(已判刑)、董某某三人一起骑着李某甲的摩托车到维西县**乡**村盗窃了冷某某家地里的50斤重楼,并由李某甲、的某某销赃至丽江市玉龙县**乡**村**组的李某乙处,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2017年5月5日,经维西县价格鉴定中心认证,被盗的50斤重楼2015年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为11250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主动到维西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向被害人冷某某退赔盗窃所得赃款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维发改价认[2017]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经鉴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根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被害人:谅解书一份,收条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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