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开店,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家园**幢**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2014年3月7日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3日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浙JC****白色荣威轿车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蒋某某摆放的一盆方形法师花盆栽(因灭失无法价格认定)和一盆圆形法师花盆栽(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00元),存放在朋友夏某某老宅,现已追回圆形法师花盆栽发还被害人。
2.同月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至临海市**镇**村**眼镜厂门口,窃得被害人项某某摆放的一盆雀梅花盆栽(因灭失无法价格认定),后存放在夏某某老宅遗失。
3.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美容院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摆放的一盆米兰花盆栽(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70元),因接民警口头传讯电话后于当日上午将该盆栽放回原处。
同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临海市**镇**冷饮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蒋某某、项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5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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