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7年9月18日、11月28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9月30日、1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1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天津市宝坻潮阳街道艾各庄村7排10号芮中城家中,用断线钳将芮中城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狗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秦各庄村北2区东1排2号孟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孟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406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郝各庄镇秦各庄村西区3排10号周某甲中,用断线钳将周某甲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后贾各庄村南区63号金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金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O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后贾各庄村东区32号赵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赵艳某某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两条细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细狗共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后贾各庄村南区54号韩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韩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两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狗价值人民币588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前贾各庄村南区74号张某甲家中,用断线钳将张某甲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 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汪台村南区41号孙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孙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南区49号王某甲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甲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狼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狼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南区48号王某乙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黄色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北区53号王某丙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灰色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灰色柴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北区52号王某丁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丁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黄色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牧羊犬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南区75号刘某甲家中,用断线钳将刘某甲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色狼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狼狗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邢家庄村北区55号王某戊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戊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青灰色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古庄村北区49号徐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徐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古庄村北区33号蒋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蒋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两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狗共价值人民币91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菜园村大前街121号陈某乙家中,用断线钳将陈某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边境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边境牧羊犬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西寨村新增1排2号苏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苏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庞家湾村3 区43号周某乙家中,用断线钳将周某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庞家湾村3 区37号李某甲家中,用断线钳将李某甲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只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柴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4 区8排7号冉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冉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黄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4 区5排5号潘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潘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金毛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毛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4区4排14号方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方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贝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贝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1区2排7 号吕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吕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牧羊犬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3 区4排7号周某丙家中,用断线钳将周某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白色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白色狗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3 区4排6号周某丁家中,用断线钳将周某丁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白色萨摩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萨摩狗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I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3 区4排5 号周某戊家中,用断线钳将周某戊家大门明锁剪断,欲入院盗狗因担心被路人发现而逃跑。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3区4排23号王某己家中,用断线钳将王某己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两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条狗共价值人民币665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1区8排25号焦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焦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牧羊犬价值人民币595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3区7排5号张某乙家中,用断线钳将张某乙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牧羊犬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沟头村西北区16 排1号付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付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史各庄镇朱孔庄村养殖小区刘某乙处,用断线钳将刘某乙处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只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史各庄镇窦家桥村西区9排9号李某乙家门口,将李某乙家大门外的三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三只狗共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潮阳街双王寺村西店子西区12排3号郝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郝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黄色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色柴狗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潮阳街庄头村西区1排62号黄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黄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黄色金毛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色金毛狗价值人民币840元。
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甲为图财,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车牌照为冀R1B2Z0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窜至宝坻区潮阳街双王寺村西店子西区2排5号贺某某家中,用断线钳将贺某某家大门明锁剪断,将院内的一条黑色柴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柴狗价值人民币56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等物证;
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芮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车辆抓拍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文凯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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